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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质疑:缘自对案件精细研判

发表时间:2021-03-15 12:07:17  来源:  浏览:次   【】【】【
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质疑:缘自对案件精细研判 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案团队研判案情  证券期货犯罪手段隐蔽、多样,面对新型、疑难案件,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不盲从,大胆质疑、敢于担当,为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理

 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案团队研判案情 

 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案团队研判案情 

  证券期货犯罪手段隐蔽、多样,面对新型、疑难案件,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不盲从,大胆质疑、敢于担当,为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理提供了大量生动的深圳实践经验。 

  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新旧两个规定中的追诉标准并不统一。适用新司法解释,犯罪门槛比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犯罪门槛要低,对犯罪嫌疑人不利。 

  为找到适用的追诉标准,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黄锐意的电脑上打开了多个检索文件。 

  不久前,黄锐意接办了一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他注意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意见适用了新司法解释(201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嫌疑人的犯罪时间在2016年至2018年间,发生在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新旧两个规定中的追诉标准并不统一。 

  谨慎起见,黄锐意与办案团队共同研判。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追诉标准,要高于2019年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的犯罪门槛比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犯罪门槛要低,对犯罪嫌疑人不利。虽然《立案追诉标准(二)》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明确规定在审判中可以参照适用,对该案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办案团队的研判结果,是按2010年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处理。 

  这样一来,还能否定罪呢?黄锐意没有盲从地批捕案件,而是同侦查人员一起出差,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调取所有相关数据,共同研判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操纵行为已经达到了2010年的立案追诉标准。最终,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了犯罪嫌疑人。 

  “累计交易量达到10.5亿元,如果这种情况都不能算作情节特别严重,那什么能算呢?”黄锐意坚持自己的判断。随后,引发了深圳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和最高检的接力抗诉。 

  作为深圳市检察院金融证券办案团队的一员,黄锐意的敢于质疑是出了名的。2014年,他公诉了轰动全国的马乐案,正是因为他的大胆质疑,引发了深圳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和最高检的接力抗诉。 

  马乐案的争议焦点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到底有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在表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时,只规定了“情节严重”情形。 

  “累计交易量达到10.5亿元,如果这种情况都不能算作情节特别严重,那什么能算呢?”黄锐意在起草起诉书时,反复研读刑法第180条,希望能够从中找到支撑自己想法的法律依据。 

  “我的理解是,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处罚援引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既然援引第一款,就当援引全部法定刑,也就是区分情形,依照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处罚。”最终,黄锐意没有机械地适用第四款“情节严重”的表述,而是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经过深圳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他的意见得到肯定。然而,深圳市中级法院还是以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并没有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为由,未采纳公诉意见,而是按照“情节严重”情形作出一审判决。 

  随后,深圳市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深圳市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再一次以“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驳回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开庭审理此案。该案成为建国以来最高法开庭审理的第一宗抗诉案件。最高法认为,最高检对刑法第180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理解及原审被告人马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抗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并对该案作出改判。 

  三级检察院的接力抗诉,推进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2019年6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不仅具有积累办案经验、培养专业办案力量的作用,而且发挥着对新型犯罪、疑难问题的研究职能,是一个研究平台。 

  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专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组建这支专业办案团队时,选任人员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刑事检察功底,二是有办理金融领域案件的经验。2018年10月,何勋、黄锐意等10名检察官成为第三检察部的第一批成员。 

  同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的通知》,深圳市检察院被确定为全国七个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之一。作为在华南地区唯一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深圳市检察院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发金融犯罪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并加强与市公安局、中级法院的沟通联络,形成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工作合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为加强专业办案力量,第三检察部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同时,一案一总结,挖掘个案所反映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化类案研究,梳理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刑事政策等突出问题,开展理论实践研究。同时,还发挥证券期货犯罪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结合对个案的讨论,深入研究类案疑难问题,通过会议讨论,明确了“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人员”的界定标准、“二传”人员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的认定等办案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 

  黄锐意表示,接下来将围绕基地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办案基地的运行规则,完善办案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同时更紧密地与各兄弟单位合作,构建信息共享、会商研讨、辅助办案、交流挂职、学术交流、联合培训等工作机制。 

  “协助指导其他地区检察机关的相关办案工作”是最高检赋予办案基地的七项职能之一。2020年11月5日,山西省长治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贾潞斌一行9人,就该院正在办理的一宗操纵证券市场案到深圳市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进行业务交流。 

  围绕长治市检察院提出证券期货领域的交易规则以及违法查办的程序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差异体现在哪里等问题,黄锐意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介绍了如何确定追诉标准、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以及关键证据的种类和取证方法等经验。第三检察部主任何勋特别提示,要注重对客观事实的调查,通过交易数据还原交易量,以客观事实还原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而不要过分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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